(一)救助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案件的当事人、依靠受到犯罪侵害死亡的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其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三)救助申请的提出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救助申请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医疗诊断结论或者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5.获得加害人赔偿、保险机构赔偿以及社会保障机构救助的情况说明;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不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七、控告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7.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