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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历史
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恢复重建 深化改革 

  [摘 要]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在四十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后不断稳固发展、纵深改革,工作制度日益健全、机构设置不断合理化、科学化。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检察机关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的同时不断探索公益诉讼等各类制度的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了新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 D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43(2018)-10(下)-0024-7

  2018年既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四十年来,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经历了从百废待兴到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在这样一个时间点上,回顾检察机关和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试图以不同时期检察制度的发展情况为视角,回顾分析检察机关40年的光辉历程。

  一、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与中断 

  (一)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

  1949年6月23日,在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提出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的构想,检察机关的设立至此被提上日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49年9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49年10月1日,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挂牌,新中国检察制度正式建立。从1949年到1957年,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内的多个国家机关的努力下,完成了人民检察制度在多个方面的初步创设。

  在立法方面,1949年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等法律相继出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署被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宪法中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制度在立法方面初步得到完善。

  在全国范围内机构设置方面,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已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五大行政区设置了分署。1955年,全国各地各级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已经基本建立。

  在工作和行使职权方面,随着各地检察机关的建立,检察工作也随之展开。根据195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张鼎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在1956年时,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全部担负起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卓有成果,如发现法院判决不当并按照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提出抗议的案件就有2700件;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工作和监所劳改监督工作也在不断完善、深入。①

  (二)人民检察制度的中断

  人民检察制度在初创时期可谓命运多舛。早在1951年,在讨论精简国家机构的编制会议上,检察机关就一度面临裁撤风险。1957年开始,随着反右倾斗争扩大化、1958年“大跃进”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开展,检察机关的工作受到很大冲击。196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1961年,在刘少奇和彭真等领导人的努力下,检察机关工作在短期内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全国的各级检察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1968年,中央通过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检察机关被撤销。1975年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标志着彼时人民检察制度被彻底废除,人民检察制度就此中断。

  二、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1976年,随着粉碎“四人帮”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社会秩序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也开始被提上日程。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时任委员长叶剑英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恢复检察机关的必要性。②自1978年起至198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在多个方面开始恢复,这十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时期。

  在立法方面,1978年和1982年的宪法先后规定重新设置检察机关、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使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制度的宪法地位得以恢复。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确定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检察机关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民事诉讼法等其他的部门立法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被明确。立法的完善顺利地推动了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

  在工作方面,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正式恢复办公后,检察工作就迅速展开。仅1980年前9个月,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检察机关就受理了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各种刑事案件一万多起,办结七千多起。③1980年至1981年间,检察机关还完成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公诉,并处理了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案件、吉林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案件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在当时较为艰难的条件下,检察工作的恢复依然十分迅速。

  在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方面,恢复重建工作也迅速展开。在机构设置上,197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所属各级军事检察院恢复设立。1982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辖分院恢复设立并开始办公。在管理制度方面,1980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先后颁布,管理制度初步恢复。

  此外,检察理论的研究也开始恢复、发展。1979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期刊《人民检察》复刊,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国内也出现了论述人民检察制度的相关著作,如王桂五所著的《人民检察制度概论》等,检察理论的研究至此开始蓬勃发展。

  虽然恢复重建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呈现出粗犷型和依赖性特征,在制度建设上集中于检察机关属性、基本职权、机构体系等宏观层面,在建设方式上依赖于宪法等的引导,④但不能否认的是,在人民检察制度恢复重建的过程中,有不少新的突破和亮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厅和后来的控告申诉检察厅的设置,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举揭发犯罪,也促使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深入人民群众开展工作。

  三、人民检察制度的稳固发展和改革创新 

  经历了一段时期的恢复重建以后,重焕生机的人民检察制度迎来了一段稳定发展的时间。在1988年至199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不断科学化,制度建设的经验不断积累。在1998年至200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在之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在改革过程中探索发展了许多新制度。

  (一)人民检察制度的稳固发展

  自1988年起,人民检察制度得到了稳固发展。在机构设置方面,不断朝着科学化方向调整。1988年到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较多的更名、细分和调整。198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成立。1990中央组织部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成立。这一时期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成立是人民检察制度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首创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改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同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反贪污贿赂机构在检察机关中的不断明确、突出,使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步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

  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内部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也更为科学化、正规化,主要体现在各类立法和文件的出台方面。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建立特约检察员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纪律。1995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免、考核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全面详尽的规定,此后检察官的考核制度、培训制度更为正规化。

  (二)人民检察制度的改革创新

  从1998年到2008年,人民检察制度比起之前有了更多对新制度的探索和创新。

  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探索始于基层,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健全执法办案责任制”⑤的改革方向。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启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明确了公诉职能、转变了公诉人员的司法理念、减少了案件审批环节、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从行政职务中解放出来主攻业务,锻造了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公诉队伍。⑥但同时,这一时期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然存在权责不统一等问题,成为后来深化改革的空间。

  2.检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同样是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动的改革之一。1999到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建立了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刑事不起诉案件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等检务公开机制,促进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活动的有效监督。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又增加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检察机关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国家刑事赔偿等内容。

  3.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机制。超期羁押是当时比较常见的弊端,2001年至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预防、纠正超期羁押的机制。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开始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3年后,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情况,在保证证据取得合法性的同时,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4.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创新。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方面,这一时期的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检务督查制度,改革发展了检察人事管理制度。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推行了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制度等管理制度,并鼓励各级检察院完善内部管理。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负责督察工作,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建立检务督察制度。

  检察机关的稳固发展和改革创新也带动了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检察理论界不仅在2000年迎来了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同时也在过去20年中收获了陈国庆、张建伟等所著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孙谦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论纲》等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学术专著。检察理论在这一时期内的研究方向不仅包括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关于检察机关、检察官基本属性问题以及国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等传统理论领域,⑦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等问题,也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

  四、人民检察制度的深化改革 

  2008年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程。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更突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在多个方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制度。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推动了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1.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员额制改革是指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检察官为第一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为第二类,行政管理人员为第三类。员额制改革旨在缩减现有的法官、检察官人数规模,培养一支能够胜任办案主体角色和任务的精英司法队伍。⑧2015年,根据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提出了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和制定配套措施的要求,并启动了检察官员额制度的试点工作。至2018年,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检察官员额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原有16万名检察官中有8.7万名被遴选为员额检察官,配置于办案一线。⑨

  2.检察官责任制度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深入。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始尝试新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工作规划》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将会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厘清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成员权责,完善办案责任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在办案部门设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对案件办理负主要责任,并配备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织。⑩改革突出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在赋予主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决定权的同时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也进一步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其他人员的权责关系,便于事后依法追责。

  (二)探索改革和建立一系列制度

  在深化改革阶段,检察机关继续探索新制度的建设,并对原先的制度进一步深化。

  1.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和深化改革。长期以来,鉴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无视食品药品安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法律无法及时介入的情况,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正式确认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但此时的立法尚未解决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原告资格等具体问题,也未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在许多省市展开。该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相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中增设一款,直接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职能。在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也同步展开。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造成损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起诉。2018年5月1日生效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尚未完成,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能的范围和任务在不断扩大。

  2.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决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在速裁程序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也就此展开。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改的《工作规划》中提出要“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检察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建议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的刑罚减免。11

  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准确治罪原则的同时,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等方面作用明显。在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平均5天,2016年起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12但与此同时,检察环节中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尚有不足,如在试点工作中一度出现过速裁适用率低、律师参与度低等情况,“从宽”幅度的标准、检察机关“从宽”承诺的有效性等问题也亟待解决,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有继续完善和深化的空间。13

  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首先强调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保护其名誉和人格尊严权利、告知其享有的包括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诉讼权利;该规定也明确了分案起诉原则,在起诉环节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要求简化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强调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这也对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其中提出在各级检察院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部门,并规定了标准,明确建立健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快速办理机制等一系列着重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的工作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专门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程序以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三)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

  在刑事检察监督方面,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完善,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刑事检察监督的力度,纠正了“聂树斌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并制定了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

  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针对之前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些缺陷,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纳入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审判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调解程序和调解书也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更强调对审判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对结果的监督;在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上,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除抗诉以外的其他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如检察建议权、调查核实权等。14

  在行政检察监督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坚持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在行政诉讼监督方面,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将行政诉讼监督同民事诉讼监督相区分,明确了行政诉讼监督的独立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既有制度和规范支撑。2014年《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纠正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尽管如此,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五、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 

  综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其一,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呈现出科学化、精英化的特点,致力于培养一支业务能力优秀的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由于“文革”时期公检法受到严重破坏,检察队伍人手不足,不熟悉检察工作的新入职人员较多,业务熟练的骨干人员较少。在恢复重建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致力于优化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培养检察官队伍,从1991年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1998年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成立,到1995年检察官法的颁布,检察官的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的检察官员额制度改革更进一步推动了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明确了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可以预见,检察官队伍的建设还将继续推进,以适应新时代社会和法治发展的需要。

  其二,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正不断加强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在人民检察制度初建之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更多地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工具,主要任务是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直到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时,这一观念同样没有改变。在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时期,检察机关也积极投入到“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21世纪初,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检察机关更多地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员的权利保障,先后建立预防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机制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制度,监所检察制度不断完善,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会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其三,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正不断强化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建设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期,由于受苏联影响,更强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时期和刚刚恢复重建时期,受客观条件制约,相关法律监督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比较有限,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甚至一度废除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近年来,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检察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地位也在不断强化。

  其四,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中,检察机关正不断完善自我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的公开、透明。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机制,恢复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厅和后来的控告申诉检察厅的设置是当时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21世纪以来,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检务督察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4年深化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241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检察机关也借此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通过互联网技术四级检察机关已建成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增强了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

  其五,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中,检察机关将承担更多的公益诉讼职能和更多的社会公共责任。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立法和相关制度的缺位,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相对困难。深化改革以来,公益诉讼制度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力得到了法律确认和制度支撑,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未来的工作中会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责任,彰显社会正义。

  其六,随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检察理论研究正不断深化,检察文化日益繁荣。人民检察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检察理论研究也随着人民检察制度同步发展。近年来,随着人民检察制度的深化改革,检察理论的研究也着眼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个方面,《人民检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期刊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阵地。在检察理论研究深化的同时,检察文化也日益繁荣,从2007年人民检察博物馆的落成到2017年《人民的名义》的热播,不难发现检察文化建设的亮点与成果。

  回顾人民检察制度的风雨历程,人民检察制度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缩影,也同中国法治进程同呼吸共命运。在如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正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张鼎丞:《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http://www.people.com.cn/zgrdxw/zlk/rd/1jie/newfiles/d114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7日。 

  ②参见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③参见黄火青:《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年09月02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http://www.spp.gov.cn/spp/gzbg/201208/t20120820_248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7日。 

  ④参见何勤华、张进德:《中国检察制度30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⑤参见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9年0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http://www.spp.gov.cn/spp/gzbg/200602/t20060222_1638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7日。 

  ⑥参见肖萍:《关于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调研报告——以广东省检察机关的试点为例》,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 

  ⑦参见陈国庆:《检察理论研究30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⑧⑩参见万毅:《检察改革“三题”》,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 

  ⑨参见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www.spp.gov.cn/spp/gzbg/201803/t20180325_372171.s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9日。 

  1113参见张晨、杨珍、林竹静:《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2期。 

  12引注同⑨,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0日。 

  14参见熊跃敏:《承继与超越: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解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