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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