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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检察概况
时间:2019-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疆于公元1910年(宣统二年)11月21日建立省高等检察厅,至2013年12月已有103年。走过了清末(1910年至1912年)、民国(1912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的历程。其中,1950年10月4日新疆省人民检察署成立,至2013年12月的63年,系人民检察工作历史:经历了1950年至1953年的初建时期、1954年至1966年的发展与波折时期、1967年至1977年的中断时期、1978年至2013年12月的重建与发展时期。为使年轻干警和关心检察工作的同志全面了解新疆检察工作,现将新疆检察历史考略如下,供参考。
                                                                               一
  “检察”,原是汉语常用词,泛指对一切不正行为的监督弹劾,辩诬驳正,如唐《贞观纪要》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唐朝以后不断用“检”字或“察”字命令专司监督的衙门:如“察院”、“登闻检院”、“都察院”等等。检察成为法律专用词和机关名称,是从清朝光绪三十二(1906)年修订大清新刑律时开始,并于宣统元(1909 )年颁行《钦定法院编制法》后流行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侦查以及与上述二项有关的其他工作。与《钦定法院编制法》相适应的有四级检察构: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实行审检分工和公诉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由此确立了。